合政发〔2017〕140号
合 浦 县 人 民 政 府
关于加强外来建筑企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委、办、局:
为规范外来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更好地贯彻落实全面推开营改增的相关政策,现对外来建筑企业工程项目税收管理明确如下:
一、贯彻落实好相关税收政策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落实政府补助类建设工程项目增值税相关政策的通知》(桂国税发〔2016〕14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精神,为降低施工企业增值税税负,节约财政资金,更好地落实营改增相关政策,依法对符合条件的建筑业纳税人执行简易计税方法,建设方、施工企业在招标时一般要求按“甲供工程”或“清包工”方式进行招标,以便施工企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并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款。对相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政策:
1.甲供工程方式:工程包方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或者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2.清包工方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部分应税服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2.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加强部门协作
建设方(相关业主、政府部门或相关投资公司,下同)与外来建筑业企业(包括房屋建筑业、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和其他建筑业,下同)签订项目施工合同时,必须责成施工方及时到我县税务部门办理涉税事项,并于5天内将合同及施工方名称、法人代表、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报送税务部门(县国税局、地税局)以便税务部门及时跟进实施税收监管提供纳税服务,形成良好的协税护税机制。各部门应定期(按月)提供如下涉税信息情况给县国税局、县地税局:
(一)县财政局:政府集中招标采购项目信息。
(二)县国土局:1.国有土地使用证发证信息;2.国有土地出让信息;3.国有土地转让登记信息;4.土地整治项目信息 。
(三)县住建局:1.建筑业企业备案信息;2.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信息 ;3.建筑施工许可证信息;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信息;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信息;
(四)县发改局:1.项目建设立项审批(备案)信息;2.建设项目计划信息;3.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信息。
(五)合浦公路局、北海城区:公路改造、大修项目信息。
(六)县市政局:1.市政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七)县水利局:1.河砂经营许可信息;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
(八)县交通局:交通工程项目信息。
(九)县扶贫办:其他建筑工程项目信息。
(十)县农业局:农业工程项目信息。
三、凭完税证支付工程款项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规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必须向建筑服务发生地国税机关预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2%;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预征率为3%。小规模纳税人预征率为3%),并向地税机关缴纳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等税费。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建筑企业所属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建设方在支付工程款项时,必须要求外来建筑企业提供在合浦县税务部门预缴税款的完税证原件和复印件(查验原件,复印件附在发票后作为附件入账备查)方能支付工程款项。
四、加大宣传培训力度
由税务部门牵头,每年开展一次针对相关业主(政府部门或相关投资公司)财务人员的税收知识培训,重点学习和宣传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相关税收政策,明确涉税事项,规避涉税风险,协助税务机关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增加财政收入。
各单位和部门要进一步增强纳税意识、重视税收工作,主动作为,严格把关,积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201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