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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 合政通〔2017〕83号    

来源: 作者:佚名 时间:2017-11-29 16:41:04 浏览: 【字体:

合浦县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收回)土地预公告

                                     

                                合政通〔2017〕83号

根据我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2017年土地利用计划安排,需征收(收回)我县白沙镇东海、榄根、和荣、沙尾村民委员会、榄子根盐场的部分土地,共计面积9.4407公顷(141.6105亩),拟作为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榄根路项目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拟征收(收回)地位于合浦县白沙镇龙港新区北海铁山东港产业园区内,具体地点、范围详见项目勘测定界图。征收(收回)土地权属单位名称、土地面积以勘测定界结果为准。

二、上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开展土地调查登记工作,签订征收(收回)土地协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不得在拟征收(收回)土地范围内新建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不得抢栽、抢种农作物、林(果、竹)木等。凡在本《公告》发布之日后在拟征收(收回)土地上抢栽、抢种的青苗和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在实施征收(收回)土地工作时一律不予补偿。

三、被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被征收(收回)土地涉及的农业人员以货币补偿方式进行安置,符合社会保障条件的土地承包户,按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桂人社发〔2017〕2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桂人社发〔2016〕4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统一规范我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的通知》(桂人社函〔2015〕70号)和《合浦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合浦县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试行办法的通知》(合政发〔2011〕133号)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四、土地补偿费安置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及《北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一轮北海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新标准的通知》(北政发〔2016〕6号)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执行。具体补偿标准以实地调查结果为准。

五、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征收(收回)土地所涉及的村民小组及相关权利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特此公告

2017年11月25日